曾一度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信宜紫金高旗岭尾矿库溃坝引发的索赔案再起波澜。 2016年6月14日上午至16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二天开庭审理本案。中国矿业报记者和法制日报、法制晚报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和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集团”)等单位,先后收到信宜市人民法院七个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判决。 七个案件判决信宜紫金赔偿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损失共计27519089.1元。其中:石花地水电站5670000元、钱丰水电站16518740元、清源自来水厂767011元、宗华水电站2557637.6元、竹垌水电站763257.54元、响水水电站472365.96元、大河口水电站业主罗敏770077元。 一审判决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马”)对上述赔偿总额的50%,即13759544.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紫金集团在1亿元本息范围内对信宜紫金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结果引起巨大争议。紫金集团、信宜紫金以及福建金马等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茂名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清源自来水厂、竹垌水电站、响水水电站及大河口水电站业主罗敏的诉讼请求。 两天的庭审,原被告各方在法庭上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诉辩。鉴于案情复杂,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索赔案件的由来 2010年9月21日,受超强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特大暴雨影响,信宜紫金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尾矿库下游距离尾矿库河道距离4公里的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也发生溃坝事件。 银岩锡矿尾矿库由具备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现为中国瑞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尾矿坝由广东16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二级)负责施工建设;1#、2#排水井以及2#排洪隧洞由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三级)承建;现场施工监理工作由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乙级资质)负责。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甲级评价资质)对尾矿库进行了验收评价;2010年3月16—17日,该项目的安全设施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现场竣工验收;2010年7月30日取得了广东省环保厅同意项目试生产的批复函;2010年8月23日获得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0年9月20日晚11时许,信宜市开始降雨,21日凌晨1时许,雨量增大;2时许,信宜紫金召开紧急会议,启动抗洪救灾应急预案:向钱排镇政府汇报信宜紫金遭遇特大暴雨情况,派出公司员工赵国辉等四人夜间巡查,对尾矿库排水系统及坝体进行巡查,安排工程机械向尾矿坝出发准备救灾,但因雨势猛烈、天黑不见五指、道路中断而无法实施。 21日2:30和4:30,公司总经理助理邓炳坤用电话向钱排镇镇长、书记汇报了特大暴雨情况及库区险情。21日约8时许,总经理王辉带领在家领导及安环部等相关人员步行踏勘现场,回来后邓炳坤向信宜市安监局、钱排镇政府及信宜市政府汇报事态的严重性。并再一次召开抗洪紧急工作会议,对抗洪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组织3个抢险小组赶赴现场抗洪抢险,及时、多次向信宜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汇报了特大暴雨情况及库区险情,发出预警,要求组织群众疏散和救援,并在尾矿坝决口之前派出一支应急疏散小组通知达垌村民紧急疏散,为降低灾害损失争取了宝贵时间,有效地减少了达垌村的伤亡损失。 21日9时38分至10时尾矿坝出现决口直至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全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视,事发当日分别派出分管副总裁和西南公司董事长、西南公司副总经理带队的三支应急救援队伍。信宜紫金和集团公司分别捐赠150万元和5000万元合计5150万元,用于受灾群众的救灾工作。 尾矿库溃坝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以时任广东省纪委书记朱明国为组长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了《茂名市“9·21”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调查报告》(下称《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9·21”茂名信宜钱排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原因专家鉴定报告及其补充说明》(下称《专家鉴定报告》)、《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其补充说明》(下称《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 今年5月25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而上述《调查报告》就是在他担任广东省纪委书记时,作为调查组组长进行调查后形成的。 《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认定:台风“凡亚比”引起的超200年一遇的强降雨是导致发生溃坝的诱因;尾矿库排水井在施工过程中被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企业对尾矿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洪水漫顶、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原因;尾矿库设计标准水文参数和汇水面积取值不合理,是致使该尾矿库实际防洪标准偏低,是导致溃坝的间接原因。 《专家鉴定报告》认定:超设计标准强降雨是该起溃坝事故发生的诱因,排水井施工过程中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矿山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洪水漫顶、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原因。另尾矿库设计方面也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和《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认定: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具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信宜紫金公司应当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承担责任。 同时,《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还认定,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也存在业主未按设计完成施工、擅自降低库容量,未经竣工验收就发电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等问题。 此后,信宜紫金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信宜市钱排镇达垌、双合村等2497户村民和多个单位起诉信宜紫金、紫金集团及福建金马等单位要求赔偿损失6.5亿元,从而引发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系列诉讼。 法学界充分肯定紫金的担当 2011年7月18日,就在各方媒体对这起溃坝事件高度关注之际,中国矿业报记者走进了这个舆论的漩涡。 当天,中国矿业报记者从信宜紫金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处,徒步走到石花地水电站,对沿途的情况进行了仔细观察,被洪水冲毁石花地水电站大坝豁开的大口子耀然眼前,在河道两边的山体上,依然残留着许多混凝土粘合的石块,清晰地告诉你大坝曾经的高度。 在这次采访中,信宜市一位官员向记者坦承,当天的雨量,不说是千年一遇,至少也是五百年一遇了。他告诉记者,相邻不远的平塘镇,因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使一个靠山的村庄几近灭村,不过这个村与信宜紫金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不在一个流域,与溃坝无关。 由此可见,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面前,人有时会是多么的无奈。记者了解到,这也正是信宜紫金将溃坝事件归咎于“凡亚比”的主因。而广东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也并没有对台风“凡亚比”在溃坝事件中的作用力完全否定。在这份报告中,也明确标注了“超200年一遇的强降雨是导致发生溃坝的诱因”这样的字眼。 当年的7月28日,中国矿业报以《信宜紫金:溃坝后的存废悬疑》为题,全方位报道了这起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 但是,记者的报道无意对事件的本身作出判断。 2011年11月29日,石花地水电站上游5人死亡案件,经信宜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信宜紫金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183061.97元。 2012年3月7日,石花地水电站下游17人死亡案件,经信宜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信宜紫金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745738.71元,连同信宜紫金协调上杭县有关机关筹款,通过信宜市钱排镇政府转付死者家属4745738.71元,共计9491476.2元。 2012年2月13日至3月8日,石花地水电站上游共520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开庭审理,庭审历时11天。520户村民要求赔偿1.62亿元。 2012年3月19日至4月18日,石花地水电站大坝下游,共涉及七个村委会1957宗案件开庭审理,庭审历时20天。1957户村民要求赔偿1.81亿元。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共总结归纳出七个争议焦点:(1)尾矿库溃坝原因;(2)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3)承担责任的主体;(4)各被告的适格问题;(5)紫金集团应否承担责任问题;(6)原告主体是否遗漏,是否需要追加的问题;(7)原告因垮坝造成的损失及数额(包含损害发生地是否在溃坝流域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司法程序走下去,近两千宗案件恐怕需要数年才能审理完。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地方和谐,2012年9月,在石花地水电站溃坝致17人遇难的事实认定、证据确认、责任划分极为复杂,诉讼程序事实上已很难推进的情况下,信宜紫金暂且搁置关乎企业自身利益的灾损原因、责任界定等问题(包括《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响应地方党委政府的提议,筹资2.45亿元,通过一揽子协议,对受灾群众和公共财产损失先行垫付赔偿。待各自法律责任厘清后,再对责任承担方进行追偿。 社会普遍对信宜紫金在此事的处理做法上给予了正面积极的评价。2012年9月21日,《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给出了这样的专家评价:本次事故整个审理和赔偿过程,能够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也给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历时一年多的事故处理和赔偿过程中,紫金矿业积极配合参与法院的审理和后续的赔偿,为最终各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负起了应尽的责任,也表现出了一个大企业应该有的社会责任和良好的态度。 上述做法,也得到了广东省领导的高度肯定。2012年10月29日,新华网转自《羊城晚报》的文章称:“9 月28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作出批示:案子调解得非常漂亮,省委、省政府十分满意。” 2012年,当地党委政府提议和指导信宜紫金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赔偿诉求时,明确表示:信宜市委市政府不代表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等私营业主的利益,有关私营企业的损失不予列入一揽子协议解决范畴,石花地水电站等业主的赔偿纠纷,应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解决。 尾矿库溃坝原因争议难休 2013年1月,信宜紫金提起诉讼,要求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分摊信宜紫金已付赔偿款4990万元,该案目前在信宜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2014年9月10日至25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诉信宜紫金、紫金集团等赔偿案。 2015年11月26日至27日,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大河口水电站业主罗敏诉信宜紫金、紫金集团等赔偿案,在信宜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诉辩双方围绕信宜紫金高旗岭尾矿库溃坝的原因、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的原因、原告的损失与信宜紫金高旗岭尾矿库溃坝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数额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紫金集团应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和质辩。 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认为:《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认定,“9?21”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台风‘凡亚比’引起的超200年一遇的强降雨,是导致发生溃坝的诱因;尾矿库排水井在施工过程中被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企业对尾矿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洪水漫顶、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原因;尾矿库设计标准水文参数和汇水面积取值不合理,致使该尾矿库实际防洪标准偏低,是导致溃坝的间接原因。” 信宜紫金、紫金集团和福建金马等单位对上述结论的客观、科学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台风“凡亚比”带来的超强暴雨引起山洪暴发和泥石流造成的。 气象资料显示,2010年9月20日至21日,受第11号台风“凡亚比”环流的影响,茂名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根据信宜市和茂名市气象局公布的信息,信宜市平均降雨量达420毫米。而信宜紫金采用信宜市气象局提供的雨量计测得的数据显示:2010年9月20日23时至21日23时,银岩锡矿24小时内总降雨量为665毫米,超过500年一遇。 上述记录清楚证明,银岩锡矿尾矿库初期坝溃坝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资料显示,由于热带风暴“凡亚比”在2010年9月21日凌晨2时减弱为热带低压,广东省气象局在当日5时发布了热带低压解除的消息,不再发布有关“凡亚比”的消息。说明台风“凡亚比”带来的超强暴雨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气象专家均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对台风“凡亚比”带来的超强暴雨,显然信宜紫金客观上无法预见。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陈飞燕认为,《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在主体、程序和形式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此外,《专家鉴定报告》不是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对专门性问题的判断依据,因为《专家鉴定报告》内容不客观、不科学,疑点众多,结论前后矛盾,不具有证明力。 《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运行初期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分析报告》证实:台风“凡亚比”带来的超强降雨超过了300年一遇;尾矿库溃坝的主要原因是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特大暴雨造成。 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错置? 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认为:《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和《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认定,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具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信宜紫金公司应当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承担责任。 不过,信宜紫金、紫金集团等并不认同上述结论。他们认为:石花地水电站溃坝是自身质量问题和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特大暴雨所致,与尾矿库溃坝无关。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汇水面积仅为石花地电站水库汇水面积的7%;尾矿库溃坝并不对石花地电站水库产生直接冲击。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陈飞燕认为,《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数据不真实,其中描述的石花地水电站坝型、坝高等基本数据明显为人为拼凑。他一一列举了石花地水电站数据的真伪:拦水坝坝顶高程为660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651.3米;非溢流段坝高为38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18.8米;溢流段坝高为33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13.5米;堰顶高程是约655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646米;堰顶高程(即正常蓄水水位)相应库容是约73万立方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8万立方米;总库容是100万立方米,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18万立方米。电站装机容量是1320千瓦(按石花地水电站委托评估的数据),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1000千瓦。 此外,根据现场实测和公证证据证实,石花地水电站水库拦河坝挡水段为砌石支墩坝,不是调查报告中认定的硬壳砌石重力坝;河床溢流段是硬壳填渣坝,不是调查报告认定的硬壳砌石重力坝。 6月17日上午,就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的第二天,中国矿业报记者和法制日报、法制晚报记者实地观察了石花地水电站坝址。眼前的情况,与记者2011年7月18日在石花地水电站大坝看到的情况有天壤之别,曾经作为拦河大坝的混凝土粘合石块踪迹全无,坝基已清理得不见踪影。知情人告诉记者,所有石块已被搬运走了。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表示,这是故意人为灭失不利于石花地水电站的证据。 根据《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垮坝事故分析咨询报告》证实: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流域面积48.8平方千米,而上游3.66千米处的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坝址流域面积3.65平方千米,仅占7.48%,尾矿库溃坝洪水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垮塌会加大一些影响,也会加重一些下游的洪水灾害,但因流域面积比例小,其洪峰流量仅占总洪峰流量的7.48%,影响有限。 此外,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诉讼过程中,信宜紫金多次强烈要求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信宜法院因为省纪委《调查报告》的存在,不愿、不敢还原和查清事实真相,已经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被无故叫停,错把信宜紫金经过政府提议以协议调解先行垫付赔偿的形式,对受灾群众的社会责任履行,复制为对水电站业主的法律责任。 紫金集团应否承担责任? 在本索赔案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包括石花地水电站在内的下游钱丰水电站、清源自来水厂、宗华电站、竹垌电站、响水电站、大河口电站等单位的损失,与信宜紫金高旗岭尾矿库溃坝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损失应由谁买单,也存在巨大争议。 案件一审中,石花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认为:其损失是尾矿库溃坝洪水造成,应由信宜紫金等被告承担。因此起诉要求信宜紫金、紫金集团等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817.36万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其中,石花地水电站要求赔偿1999.36万元、钱丰电站要求赔偿3132万元、清源自来水厂要求赔偿144万元、宗华电站要求赔偿423万元、竹垌电站要求赔偿132万元、响水电站要求赔偿147万元、大河口电站(罗敏)要求赔偿840万元。 上述索赔依据的是《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专家鉴定报告》和《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及其相关报告的补充说明,以及各自损失的评估报告。 不过,记者注意到,《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专家鉴定报告》和《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及其补充说明,仅对尾矿库溃坝原因和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作出认定,而未认定钱丰水电站、清源自来水厂、宗华水电站、竹垌水电站、响水电站、大河口电站罗敏损失的造成原因。 陈飞燕律师认为,石花地水电站溃坝是自身质量问题和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特大暴雨所致;其余电站和自来水厂均在石花地水电站下游,距离尾矿库河道距离有的已经超过20公里,它们的损失与尾矿库溃坝无关。此外,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的损失评估报告,由于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所依据的材料缺乏真实性等问题,不具有证据效力。 石花地水电站、钱丰水电站等认为:信宜紫金是紫金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紫金集团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信宜紫金是紫金集团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宜紫金的注册资本2亿元没有实际缴付,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没有自主经营权,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法人人格混同。因此,紫金集团作为信宜紫金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观点,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赵国华可不这么看。他认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不存在人员、机构、意志、财产混同问题,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等高管是正常的集团管控行为,其所推荐的高管还需经子公司董事会依法任命。集团对下属子公司下达生产经营计划,及对其建设项目的管理,不能认为是对子公司的无度干预。 赵国华律师表示,作为一人公司的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同样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信宜紫金由宝源、东坑合并设立,属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设立程序合法;一审开庭时,宝源、东坑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法定程序已经完成。况且,信宜紫金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设立资金到位。 此外,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紫金集团抽逃出资问题,赵国华律师表示,这将创造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天大的笑话,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各自独立,紫金集团作为信宜紫金唯一的股东,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紫金集团对信宜紫金增资1亿元后,信宜紫金还款1亿元,是优化信宜紫金的资本结构,而不是抽逃出资。 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阮齐林等在审阅了一审案卷后,均认为紫金集团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存疑 在茂名市中级法院二审庭审期间,作为上诉方,紫金集团和信宜紫金的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证据采信方面也提出了强烈质疑。 一审法院采信石花地水电站、清源自来水厂自行委托茂名立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各自损失。对钱丰水电站、宗华水电站、竹垌水电站、响水电站和大河口电站(罗敏)损失,则按法院委托茂名市合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茂名市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陈飞燕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损失委托评估方面,存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场勘验选择性通知当事人、财产损失评估范围及基础文件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等问题。 陈飞燕律师表示,一审以钱丰水电站、清源自来水厂、宗华、竹垌、响水、大河口水电站在石花地水电站下游为由,不分各电站与尾矿库之间河道距离的远近,尾矿库溃坝洪水对各电站损失的原因力大小,一概判决信宜紫金和金马公司赔偿70%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 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赵国华称,一审判决无视紫金集团提交的《紫金集团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信宜宝源记账凭证》,以及《信宜东坑记账凭证》等证据,已经证明紫金集团与信宜宝源及信宜东坑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并且在紫金集团对信宜紫金增资前,信宜宝源与信宜东坑累计欠紫金集团借款余额已达2.7亿余元,即便用信宜紫金1亿元偿还对紫金集团的欠款后,仍欠紫金集团1.7亿余元的事实,依然认定紫金集团抽逃对信宜紫金的出资,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一审判决将《通用证据》作为本案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赵国华律师表示,石花地水电站等七家单位的这七宗案件,不同于之前的系列灾民案件,属于各自独立的民事案件,因此,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应就各自案件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七宗案件的原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通用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取《通用证据》,而是在受理案件3年多以后的2014年9月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时,要求法院将《通用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赵国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无视各被告提出的异议,仍采纳原告意见,将系列灾民案件的《通用证据》作为本案原告的证据,将系列灾民案件中的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作为本案原告的质证意见,这明显是证据错置。 “一审判决对明显矛盾的证据或者确认采信或者不予采信,采信证据与否,明显属于主观随意。”信宜紫金代理律师陈飞燕称,一审对信宜紫金提供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运行初期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分析报告》、《银岩锡矿尾矿库决口洪水演算报告》、《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垮坝事故分析咨询报告》和《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高旗岭尾矿库运行初期排洪系统水工模型试验及调洪演算研究报告》不予采信,理由是这些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与其采信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这样的认证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陈飞燕律师称,首先,上述信宜紫金提交的证据,意在证明本案的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其次,法院不予采信证据的理由只有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关联性三个,与原告提交证据存在矛盾,不是法院可以不予采信的理由。 陈飞燕律师认为,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唯一办法是查明事实,如果是专业问题,法院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不是采信矛盾证据的一方,否定矛盾证据的另一方。 此外,陈飞燕律师表示,《尾矿库溃坝调查报告》、《专家鉴定报告》、《水电站溃坝调查报告》及其补充说明,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真实性,也与信宜紫金提供的现场测量和《公证书》数据明显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一审却采信这些证据的效力,明显具有照顾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用意,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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