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子,分手后,又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信宜法院镇隆法庭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判决非婚生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双方当事人均判服息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2岁的信宜妇女谢某,在2006年经人介绍后,与大自己3岁的张某相识。后两人迅速堕入爱河,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谢某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子。相爱容易相处难,两人在婚后却发现彼此的性格差异很大,直到无法共处时,便于2010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子由张某抚养,谢某每年到张某的住处探望女儿一次。但谢某无法忍受相思之苦,每周都去探望张某子,在一来二往中和张某旧情复燃并同居,并于2011年生下儿子张某豪。几个月后,张某豪由张某的母亲带养。2015年,谢某想带儿子回到信宜城区读书,要求张某交出张某豪的户口薄、出生证等,遭其拒绝。无奈之下,谢某于今年1月,将张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决儿子张某豪由自己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辩称,同意儿子张某豪由原告抚养,户口本、出生证等也可以交给原告,但要求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每月两次带儿子回家,和姐姐张某子见面,以便培养姐弟感情。 镇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非婚生子张某豪的权利和义务。但张某豪现已跟随原告在信宜城区读书,改变求学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与此同时,被告也同意儿子张某豪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请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为便于办理相关事宜,被告应将非婚生子张某豪的户口本、出生证等交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探视权系法定权利,被告主张的探视权,法院应予支持。但为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遂判决确定被告的探视次数为每月一次,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原告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被告与儿子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被告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至此,该起抚养权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李文才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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