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院了,多亏了你们的悉心调解,大大减小了我的损失……”近日,62岁的张女士在签收调解书后,握住承办法官肖燕的手,对法院公正司法表示由衷的感谢。 张女士家住信宜城区,退休后为补贴家用开始买卖基金,在某银行信宜市支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及银行卡,用于储存某证券公司向她汇入的资金。2015年11月19日,张女士到银行打印流水账时,发现自己存折的8100元竟不翼而飞。张女士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银行职员即时为她打出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记录显示:2015年11月16日,张女士的银行账户被他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分两次在ATM机分别汇走5000元、3100元。 随后,张女士向信宜市公安局报案。张女士认为,存折及银行卡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没有拿出去过,也没有将密码告诉过任何人。而发卡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没有保证其账户安全导致其存款被盗取,负有过错,应赔偿其损失。 为此,张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找该银行协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银行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损失8185元(8100元+85元手续损失费)。 诉讼中,银行辩称:张女士的存折及银行卡一直由自己保管,正是由于她对密码保管不善,才导致存款被盗取,过错在张女士自己,应由其担责。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女士银行卡内的款项未经本人出示真卡即被他人在异地汇走,应视为银行未尽到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负累,在庭审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其释法明理、阐明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4911元(8185元×60%)了结纠纷。签订协议后,被告及时兑现了承诺。至此,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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