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
信宜一男子暴力欺压百姓被判刑
5月28日,信宜法院对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黄金龙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人民币2362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浩等3人,并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旧款雷克萨斯汽车1辆、长约1米的铁质水管一根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今年3月16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浩等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黄金龙赔偿经济损失。信宜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5月4日开庭审理。 信宜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一个名叫“阿全”的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旧款雷克萨斯汽车去到信宜市东镇镇被害人黎某浩的自建屋前用铁枝把其屋边的石基撬掉。2017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那名叫“阿全”的男子再次驾车去到黎某浩家,用手喷漆喷黎某浩家的卷闸门。2017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和一个名叫“阿一”的男子(另案处理)驾车第三次去到黎某浩家,用长约1米的铁质水管砸坏黎某浩家不锈钢门的玻璃。 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黄金龙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财物损失共2362元。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金龙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龙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民事赔偿情况,遂依法对被告人黄金龙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巨滔 杨珮珮 通讯员 茂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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