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信宜市区的余某,怎么也想不到,他购买了劣质水泥要求赔偿,但这天公地道的事竟遭到水泥经销商的拒绝。为了讨回公道,他百折不挠,与经销商打了3年官司。最近,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余某胜诉获赔近9万元。拿到这笔来之不易赔偿款,余某不禁喜极而泣。 2005年10月29日,余某从李某、梁某夫妻经营的水泥店购买了广西北流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牌”水泥20吨。同年11月2日,余某用该牌子水泥铺其位于信宜市新里开发区的楼房第九层楼面,共用去水泥10?郾4吨。然而令余某想不到的是,铺的楼面10多天后仍未凝结。情急之下,余某便向水泥店的李某夫妻反映,要求及时处理却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余某于当年11月29日向信宜市工商局投诉。接到投诉,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库存在施工楼房的“地×牌”水泥进行抽检,并委托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牌子水泥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水泥的抗折、抗压强度不符合国家等级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并于12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书。12月12日,信宜市工商局向广西北流市某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发出书面调查函,限该公司在同月16日到信宜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办公室接受与消费者的调解,但该公司却不以回应。然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怒之下,余某于2006年1月23日具状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广西北流某水泥责任有限公司、李某、梁某赔偿损失。 信宜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三被告以信宜市工商局抽检程序不合法、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鉴定书违法无效,要求对损失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为理由主张改判。茂名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信宜法院根据中院的裁定,于2007年9月29日立案重审,依法重新组织合议庭,于去年5月6日公开开庭对此进行了审理。 信宜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余某在建房过程中因使用李某夫妇销售的广西北流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水泥铺楼板,导致楼板不凝固,被告理应赔偿余某已建的楼板拆除造价、楼板重建工程造价、交通费、误工费、工地看守费、鉴定费损失;余某的损失经法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确定为89297?郾27元,故作出判决;广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297?郾27元;李某、梁某作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对余某的损失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信宜法院作出判决后,三被告认为余某的楼房楼板不凝固与“地×牌”水泥的质量不合格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遂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梁某销售的“地×牌”水泥经检验是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余某的楼面不凝固是使用其不合格水泥所致,故认定李某夫妻销售的质量不合格的“地×牌”水泥与余某楼面不凝固存在因果关系。水泥公司与李某夫妻作为劣质水泥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判决合理。因此,茂名中院依法驳回三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市法院判决。至此,一起历时三年消费维权案,终于以原告的全面胜诉而了结。(成城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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