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青年人,大的28岁,小的才16岁,发财心切却不务正业,干起了绑架、抢劫、盗窃的不法勾当,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陈某兴、陈某荣等9个人九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2008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叶某、周某、陈某荣、许某及同伙阿辉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篾刀、两把关刀到信宜东镇北逻大仁山山腰至四方坳路口等候,当被告人黄某成将受害人梁某骗到该地点后,埋伏在此处的被告人周某等人即拿起事先准备好的篾刀、关刀冲出来,截停被害人的摩托车,被告人周某、许某用刀架在被害人的颈部,然后将被害人按倒在公路上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当场从被害人的身上抢到现金450元,手机一部及摩托车一辆。 2008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黎某、许某、周某、叶某、黄某成、陈某荣、陈某兴、彭某以及同伙阿辉等人在信宜市区绍秀体育馆旁边闲荡时,被告人周某提议去抢劫摩托车,各被告人均表示同意。经商量后,先由被告人黎某、许某、叶某各携带一把篾刀,周某携带一把关刀,驾驶两辆摩托车到信宜市区城北中巴站背后河堤路段等候,当被告人彭某将被害人梁某生引到该路段后,被告人周某、许某用刀具架在被害人的颈部,黎某、叶某、黄某成和阿辉等人将被害人按倒在公路上,当场从被害人身上抢到现金230元,价值800元手机的一部和价值2000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事后,该车由黄某成销赃得款1100元,由被告人黎某、彭某、许某、周某、叶某、陈某荣、黄某成等人共同花费。 2008年11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周某、陈某兴、陈某荣、许某以及同伙“老鼠”、“黄毛”(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找人帮忙办事给报酬为由,将被害人张某彬、陆某泳诱骗到信宜市区绍秀体育馆外的足球场处,被告人周某、陈某兴、许某海及同伙“老鼠”、“黄毛”等人用拳脚对两人进行殴打,并当场抢去陆某泳、张某彬的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尔后,众被告人用胶布蒙住张某彬、陆某泳的眼睛,再次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威逼两被害人向家人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被告人许某、周某以两被害人偷铁路工地的东西被他们抓获为由,提出要两被害人的家属各筹6000元来赎人。次日16时许,当被告人周某、陈某荣、陈某兴等人乘搭出租车到信宜市城东汽车站对面的饭店附近,准备收取赎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晚23时15分,被告人的同伙才将两被害人释放。 此外,该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摩托车5辆,为泄愤殴打他人,至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陈某兴、陈某荣等9人,为非法获取财物,时分时合,实施了绑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为泄愤殴打他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刘艳 杨洪波 李迪)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