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的一天,对于家住信宜市东镇城郊村的严某来说,是最黑的一天。这天,他年仅9岁的儿子小严与同学结伴外出游玩,在中途休息小严走到靠公路边的水渠洗手时,不慎落水身亡。噩耗传来,严某夫妇顿感悲痛欲绝。他们以疏于管理为由,将水渠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日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维持信宜法院判决,判令水渠管理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等合计6.2万元给死者父母。 去年8月的一天,严某年仅9岁的儿子小严与三名同学结伴到该市池洞镇游玩。途经该镇某岭头时,四人觉得疲劳,便停下来到靠公路边的堤坝上休息。因手脏,小严便走到距公路旁约2米的水渠边设置的石级洗手,不慎一脚踏空落入水渠中,不幸遇溺身亡。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该水渠是水电站的设施,水电站的承包经营者是何某。经历丧子之痛的严某夫妇,以水渠管理者未在水渠周边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为由,一纸诉状将水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 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水电站经营者何某却辩称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9岁的小严生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意识到外出游玩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原告作为其父母,应意识到其外出时的安全隐患,但因其对儿子疏于管理,监护不周,以致发生了儿子在外出途中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小严是在该水电站的水渠落水,该水渠并非自然形成,而是人工建造,且部分功能是用于发电等经营性质,因此,水渠的所有者有安全管理责任。小严落水的位置又紧靠交通要道边的水渠石阶,是特殊的地理位置,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安全设施,水电站对此有疏于管理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小严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水电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0%,即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6.2万元。小严的死亡,虽对两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但主要是原告不履行监护义务的重大过失所致,因而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水电站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2万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水电站不服,向茂名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茂名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水电站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成城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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