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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无证驾驶致人死 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2010-11-15 07:31:33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去年,信宜市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惨剧。事故发生后,死者父母赖某、黎某英夫妇就赔偿问题与该市某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1月11日凌晨1时多,赖某、黎某英的儿子赖某富驾驶其父亲的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区人民路邮电大厦门口路段与对向转左弯往新尚路由陆某新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搭有1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陆某新、赖某富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赖某富受伤后被送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于同年11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陆某新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搭人在道路上行驶,在转拐弯没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富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不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和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某新的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后,陆某新主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给死者父母。死者父母还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赖某富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58000元。但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首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财产损失”,仍属赔偿之列,故保险公司对原告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信宜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赖某富死亡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8000元损失合计58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茂名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城 杨洪波 陈严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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