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市法院北界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引山水作自来水而引起的用益物权纠纷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自行将埋在原告林地里的水管清除并恢复林地原状。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宜北界镇竹林村与双程村是相邻的两个自然村。2009年12月,双程村村民张某经其村委会同意在同村胡某的责任田内接近山溪边打井,接着用水管顺着溪边半山腰引到双程村村屋背的水井内。为埋水管,张某及同村兄弟四人在竹林村所有的林地开挖宽约25公分、深约30公分的沟,然后将水管放进沟内,随即回填满泥土将水管盖好。竹林村村民知道此事后,要求张某等五人拆除水管并恢复林地原状。张某等人不肯,双方产生矛盾。后双方经镇政府调解,达成协议。但不久后双方因排水管的占用面积产生矛盾。期间两村村民相互谩骂,甚至大打出手。去年8月,竹林村委会起诉至北界人民法庭,请求判令双程村张某等五人自行将埋在原告林地里的水管清除并恢复林地原状。 北界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本案中竹林、双程两村系相邻关系,被告在本村村民小组胡某的责任田打井引水生活必须要经过原告的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在原告林地挖沟埋水管,借山经过引水,原告承认现在没有造成损害,经现场法庭拍的照片及审判人员现场确认被告已将所挖沟回填满泥土,恢复了原状,挖沟回填满泥土后也无影响将来林木等植物的生长。原、被告作为相邻的村民,在引水、建路、拉电线等问题上,应给予对方的便利,有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竹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此案的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知悉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强烈,都不愿进行协商,不愿做出让步,若轻易作出判决恐导致执行困难并留下后患,况且此类纠纷如仅仅通过判决方式解决,社会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双方的矛盾并不能彻底化解。为了使双方能够接受判决,庭审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勘察了现场并走访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说理教育,让其明白邻里纠纷谁胜谁负并不最重要,但两村之间和睦相处是双方最大的长久利益。庭审中,承办法官也不失时机地寻找切入点做当事人的调处工作;庭审后,法官仍坚持不懈地劝说双方当事人,以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为目标,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使双方当事人最终意识到维系良好的邻里关系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最后双方在判后达成协议,原告与五被告共同使用排水系统,共同管理,共同维修,对漏水部分及时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成城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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