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社会道德的要求。父母在年老时,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但在信宜市怀乡镇有一位年过八旬的罗婆婆却被儿子拒绝赡养,无奈之下,罗婆婆一纸诉状将儿女们告上法庭。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八被告履行对母亲的抚养义务。 家住信宜市怀乡镇的张老伯和罗婆婆是夫妻,两人都已经80多岁,共育有三男五女,共8个子女,其中5个女儿均已出嫁。夫妇俩年老后单独生活,每月由8子女共同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去年6月,张老伯不幸因病去世,丢下罗婆婆一人独自生活,今后的生活成为了老人的一块心病。8个子女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就母亲的赡养问题进行商议,并于去年7月签订了《护养母亲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3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元及大米10斤给罗婆婆;如母亲生病需要治疗,医疗费用由三个儿子以1/3的比例给付,五个女儿可酌量给付赡养费。合同书最后经有罗婆婆和8个子女、亲友、邻居的签名作证据。合同书签订后,二儿子按合同约定每月存100元到罗婆婆的银行账户,三儿子在去年8月份起每月还多存20元给母亲,但大儿子从签订合同后至原告起诉止从未支付赡养费给罗婆婆,使老人生活陷入困境。至去年12月份止,大儿子拖欠母亲应付赡养费共560元,大米60斤。迫于无奈,罗婆婆于去年11月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支付赡养费共560元以及大米60斤。后来,罗婆婆向法院提出追加其他7名子女为被告的补充起诉状,并请求判令八被告按签订的《护养母亲合同书》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儿子向信宜法院辩称:父母在分家过程中,存有偏心,对其管理的山林、土地等财产分配不公,致使其获得的家产的份额比其他两个兄弟少,故自己拒绝支付应负的赡养费给母亲有一定的道理,请求法院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母亲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八被告是父母子女关系,其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故请求八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对大儿子以父母分配家产不公为由,拒绝支付应付赡养费是违背规定的的行为,法律不予允许。故法院依法判决:大儿子付赡养费560元及60斤大米给罗婆婆,张氏三兄弟按《养护母亲合同书》履行各自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宣判后,八被告均服判不上诉。至此,80多岁的罗婆婆终于过上了安稳的晚年生活。(成城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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