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虚假商品,商家在其发放的会员卡声明:“假货赔1万”,是否需要兑现承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商店业主彭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彭某双倍赔偿购物款168元和支付验证假货的奖金1万元给消费者戴某。 2009年12月,信宜城区居民戴某用自己持有的某超市会员卡,在该市城区业主彭某经营的超市连锁商店中购买了宝洁公司生产的规格为S34的帮宝适超薄干爽婴儿纸尿裤2包,价款为84元。由于女儿使用过程中产生不适,戴某怀疑纸尿裤是假冒产品,于是向信宜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信宜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戴某的投诉后,将2包超薄纸尿裤的样品委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该商品进行了鉴定。2009年12月31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别报告书》,结论为:该纸尿裤属于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戴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对彭某销售假冒商品一事进行处理。后消费者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2010年3月,戴某向信宜市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彭某双倍赔偿购物款168元和支付验证假货的奖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戴某在诉讼中提供了某超市会员卡一张,该卡的正面写有:“验证假货奖1万“,该卡背面下方写有“超市奶粉厂价直销,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既假货奖1万”。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戴某在被告商店购买2包帮宝适超薄干爽婴儿纸尿裤的事实存在,双方的消费关系成立。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婴儿纸尿裤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检验为假货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给原告提供商品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赔偿购买商品价款即168元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其经营商店的会员卡正面上没有特指某种商品而公开声明验证假货奖1万,该声明的性质属于悬赏广告。 故法院于2010年4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4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物款168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彭某认为:本案发生问题的商品是纸尿片,而不是奶粉。“超市会员卡”正面写有“假货奖1万”中的“货”仅指“奶粉”,而不包括其他商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会员卡背面 “超市奶粉厂价直销,如有验证为非原厂生产既假货奖1万”的承诺已特别指明了奶粉,并不包括全部商品,是对会员卡正面“验证假货奖1万”的详细说明。由于会员卡正面已明确了该超市连锁商店是妇婴用品专卖店,会员卡正面所作承诺“验证假货奖1万”并不特别指明奶粉,给人的正常理解是商店所出售的妇婴用品如有假货被验证均给予奖金1万元,会员卡正面所使用的词句并不会给常人理解产生歧义,无须再作解释。至于会员卡背面“超市奶粉直销”系针对奶粉的促销广告,并不是针对会员卡正面所作承诺的详细说明。因此,彭某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彭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至此,该起合同纠纷案,以戴某获得全额赔偿而告终。(杨洪波 陈严 木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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