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
伪造货币案公开宣判 制假币者领刑15年
3月31日,电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叶某英、石某垣伪造货币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因犯伪造货币罪分别被判处12年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这是该院自部署“三打两建”工作以来,重拳打击的首宗涉及制假贩假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租用被告人石某垣的房间,进行二次加工假人民币。在被告人刘某的纠集下,被告人叶某英在2011年4月25日晚参与加工假人民币。4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石某垣家查获刘某、叶某英加工假人民币的窝点,并抓获被告人刘某、叶某英、石某垣等人,当场缴获假币197万元及作案工具一批。经中国人民银行电白县支行鉴定,缴获的人民币197万元均为机制的假币。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伪造货币罪,伪造的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叶某英、石某垣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叶某英、石某垣均表示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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