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三打”案件深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赞许 昨日下午,电白法院对一宗“三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陈某明、吴某伟等四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电白法院邀请10名省、市人大代表以及电白县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级分明分工具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明伙同吴某英(已科刑)组织被告人吴某、吴某伟、吴某发、吴某、吴某标、吴某强、吴某连、吴某英、吴某东、吴某辉、范某周、杨某茂、杨某丰、陈世某、邵某杰、吴俊某(后十三人均已科刑)等二十多人,形成等级分明、关系稳定、分工具体、统一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以吴某英、陈某明为首负责组织的全面运作,吴某连为会计,吴某为出纳,吴某伟、吴某发等20多人为组织成员。该组织长期盘踞在电白县电城镇芦前海边一带,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控制着该地海产品交易市场,非法敛取经济利益。同时,该组织在当地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明伙同吴某英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对在电白县电城镇芦前海边虾棚里作业的群众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陈某明伙同吴某英等人为维护组织利益,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电城镇芦前海滩一带的海产品市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吴某以电城镇岭脚上坎村边虾棚作业的咸水污染其村为借口,伙同吴某英、吴某标强迫被害人严某荣、严某福、严某仔等13人在虾棚开会勒索钱财。此后,吴某英、吴某标、吴某强与被告人吴某发等人先后多次以暴力、胁迫、破坏生产设备等手段,勒索严某业、余某成等14名虾棚业主钱财共计11300元,用于组织挥霍。 非法控制海产品交易市场 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伙同吴某英纠集被告人吴某、吴某伟、吴某发等二十多人非法控制了电白县电城镇岭脚芦前海边一带的海产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和收购。他们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小贩在其处过秤记数,安排一部分成员在海边收购、过秤、记帐,一部分成员在海边出口、交通要道巡逻、设卡,不让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该处购买海产品及防止未给他们交提成费的海产品通过。他们自定价格,强迫渔民低价把海产品卖给他们,他们再高价转手卖出,或按指定价格让小贩收购,如果拿出去卖,则每市斤要向他们缴纳0.5元或1元不等的“手续费”。若不从,就殴打对方,从而垄断和控制了电城镇岭脚芦前海边一带的海产品交易市场。 2008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伟及陈凤尾、吴某英等六人驾驶两辆摩托车途经北山村,见到北山村的吴某委、吴某明及洪某华、洪霜松等人站在北山村的路口,被告人吴某伟持散弹枪向吴某委等人开了一枪,击伤被害人洪某华的颈部、手臂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华左前臂、右颈等部位枪击伤并异物残留,构成轻伤。 对“三打”案件依法快审重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吴某伟、吴某、吴某发等人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一方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同伙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之后,省、市人大代表以及电白县政协委员对电白法院的公开、透明表示赞赏,他们一致肯定电白法院快审重判对全市“三打”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悉,此次公开宣判活动,是该院继3月31日首次公开宣判涉“三打”内容的伪造假币案件以来的第二次公开宣判。是该院根据上级法院和县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三打两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这次活动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和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据了解,下一步,该院将针对“三打”行动中查处的大要案,实行专项审理、重点打击。对审理的每件案件,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标准,确保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考验,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黄石 招群明 黄信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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