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
雇佣他人潜水捕捞过失致人死亡 雇主赔偿并领刑
黄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的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潜水捕捞,在违法作业中,黄某提供的氧气机出现故障致使被害人唐某在潜水作业时缺氧窒息死亡。近日,电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2012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在未持有《特许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情况下租赁邓某的渔船及雇佣没有潜水合格证的被害人唐某等6人,驾船到龙山西葛村对出海面潜水捞螺,当时被害人唐某等人潜入约15米深的大海里捞螺,突然船上的供氧机自动停机,多次发动都未能成功,导致在水里捞螺的被害人唐某溺水死亡。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唐某为生前落水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已经赔偿被害人唐某的家属经济损失162000元,并死者唐某的家属提出申请不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渔业管理规定,没有取得相关的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潜水捕捞,在违法作业中被告人黄某提供的氧气机出现故障致使被害人唐某在潜水作业时缺氧窒息死亡,由于被告人黄某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黄石 崔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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