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对绿景苑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5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邓某在电白县水东镇绿景苑P栋二梯五楼的家中放置下一条电线至一楼楼梯口处,自行搭建线路对自己停放在一楼楼梯通道处的电动摩托车进行充电。2013年3月28日凌晨6时许,家住绿景苑G栋的李某珍听到P栋传来几声“啪、啪”的响声,就到阳台处观看,发现停放在P栋楼梯口大门左侧的第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摩托车前半部分着火了,便大喊失火。被告人邓某听到对面有人叫失火后,就匆忙带着女儿钟某敏向一楼逃跑,在P栋二梯一楼楼梯口发现自己正在充电的电动摩托车着火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火措施,就跑上楼找儿子,后导致整辆电动摩托车燃烧。最后大火蔓延导致停放在P栋楼梯口的十多辆摩托车起火燃烧,燃烧产生大量浓烟通过楼梯通道向楼层上方,浓烟致使P栋钟某玲、蔡某恩、林某进、黄某云、林某茵5人窒息死亡。经茂名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被告人邓某停放在绿景苑小区P栋2楼一楼楼梯间通道内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动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将电动车停放在用于消防的楼梯通道上,并擅自乱拉电线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在充电中因电动车的电线发生短路,导致火灾发生。被告人邓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当她发现自己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已经着火并可能危及周围的摩托车着火燃烧时,仍抱着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不采取救火措施,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并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刑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石 招群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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