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雨季来临,江河和水库的防洪安全就成为政府操心、百姓关注的大事。而有些不法分子明知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生态资源,而且严重威胁行洪安全,却仍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电白区法院公开宣判了3起在河道或水库非法采砂的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强、张某飞、崔某笛、杨某、刘某河、黄某、卓某就、刘某锋等8人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崔某笛、王某强、张某飞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沙琅江霞洞镇甘村桥段下游非法采砂,每天采砂约300多立方米,并以每立方60至6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直至同年11月19日,非法所得人民币47.3万多元。期间,经水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 2014年1月,黄某排(另案处理)在没有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马踏镇松塘坡仔村村边的正旺砂场非法采砂。被告人卓某就以每立方米河砂13.5元至21元的价格向黄某排承包了抽砂业务,并雇请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砂场负责日常抽砂工作。黄某排雇请被告人黄某等人在砂场负责开票和管理工作,雇请被告人刘某河在砂场堆砂区负责看管及开票工作。该砂场平均每天能采河砂70多立方米,其中2014年2月至4月,卓某就共采砂达15171立方米。 去年6月,电白公安分局会同水务局在罗坑水库区域查处一非法采砂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大批河砂,抓获正在销售河砂的被告人刘某锋,并缴获该非法采砂场的记帐帐本等。经查实,刘某锋已销售的河砂约25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查获的河砂价值20.2万元。 电白区法院对上述案件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强、张某飞、崔某笛、杨某、刘某河、黄某、卓某就、刘某锋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开采销售河砂,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8人以上徒刑。 公开宣判后,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及其在场的旁听人员作了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解读,诠释了我国《刑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并强调了非法采矿罪的危害。听了法官的法律解读后,8名被告人悔不当初:“我真后悔自己为了钱犯下大错,不但违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深表悔恨。”(陈牧云 招群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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