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被判刑,开除公职了!”电白区观珠镇群众知道这个消息后,都感到惋惜和不解。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该镇原社会事务办主任蔡军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而置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稳定大局于不顾,隐瞒本镇伤残退伍军人廖某的死亡事实,不报请停发廖明的抚恤金,利用“还魂”手段冒领其抚恤金最终落入法网。 蔡军,电白区林头镇人,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至2006年10月先后任观珠镇司法所科员、综治办科员、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2010年11月起任观珠镇党委委员。 经电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蔡军在任电白县观珠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伤残退伍军人廖明的死亡事实,不报请停发廖明的抚恤金,进而冒领其抚恤金。从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蔡军采取冒领现金和用廖明名下的存折和借记卡从银行提取现金等方式,骗取财政发放的抚恤金共38665.3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根据蔡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蔡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8665.30元,上缴国库。中共电白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蔡军开除党籍处分,并请示电白县人民政府同意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观蔡军其人简历,他经历了一个由教师到国家公务人员,然后由国家公务人员坠落为犯罪分子的过程。是什么原因令到这样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值得我们深思。 究其根源,理想信念缺失,宗旨观念淡薄,以至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是其蜕变的根本原因。一个没有崇高理想的人,精神上就会缺钙,看到的是这份权力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而不是这份权力要求 我为人民群众带来 什么利益。蔡军在任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时,他想得更多的是怎么利用这份权力获得更多的个人财富。蔡军在镇司法所工作多年,了解法律、了解司法程序,同时他也看到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他觉得以其个人的“聪明才智”和“谨慎”操作,完全可以规避其中的风险。他心中暗暗盘算:我蔡某偷龙转凤,积少成多二策齐下,则可袋袋平安矣!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逃不过党纪和法律的处罚。 警示和思考 剖析蔡军贪污案,给人留下了深刻的警醒和教训。 一是对国家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 教育不能有 丝毫放松。内因是事物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正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每一个蜕化为犯罪分子的国家公务员,都是从思想道德变质和法律法规观念缺失开始的。由此可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教育是完全有必要的。重点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党的宗旨观念、政策法规的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使国家公务员熟悉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思想道德水平。通过各种途径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腐败典型案例的剖析,努力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法规观念,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蔡军能够加强政治思想道德学习,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法律法规观念,那么隐报冒领抚恤金化公为私这类事情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二是加快完善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外因是事物发生变化的重要条件。蔡军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其主观原因外,目前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我们管理完善制度健全监督到位,那蔡军也就不敢瞒报,也不能瞒报。 三是建立完善结构合理、科学配置、程序严密、有效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切实加强有效监督、有效预防、有效打击的权力监督机制。在有 效的监督和预防机制下,要做违纪违法的事,其犯罪成本就会大幅度增加。相关人员经过衡量再三,还是不敢冒这个险。在严密的监督下,蔡军之流就不敢骗取公共财物,也就减少了违纪违法的机会。 (电纪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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