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1 岁女学生并将其杀害的故意杀人、强奸罪犯曾健6月1日在化州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9月24日13时许,曾健起意强奸女学生,为此携带水果刀、胶带从位于化州市鉴江区百室堂新村的住宅外出寻找作案目标。曾健在住宅门口见到去上学的曾某某(女,殁年11岁),强行将其拉到附近曾健家闲置的猪舍内实施奸淫,后用双手掐曾某某颈部至其停止呼吸,再用胶带缠绕、封堵曾某某的口鼻并捆绑其双脚,用刀割断曾某某的书包带,用书包带和曾某某的长裤缠绑其颈部与双手。曾健将曾某某拖至猪舍旁的粪坑内,用石棉瓦、芋头叶等遮盖,后逃离现场。曾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5月11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曾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作出裁定,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曾健以暴力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曾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幼女后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曾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犯强奸罪,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依照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曾健构成累犯正确。曾健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不构成累犯。曾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 身危险性大,应 依法惩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复核核准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日上午在化州依法对罪犯曾健宣判并验明正身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邹辉球 朱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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