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男女相聚喝酒,其中一男子竟欲借酒意对一女子发泄淫欲,结果锒铛入狱。记者从化州法院获悉,该男子林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8日凌晨零时许,男子林某(化名)驾驶摩托车来到化州某镇大排档,找到董某一、董某二、李某(女)、王某(女)等人一起喝酒。后林某先行离开,之后打电话给董某一,叫董某一与李某、董某二、王某到其家中饮茶。到林某家后,大家继续想饮啤酒,于是林某到镇大排档买了五支啤酒回来与大家继续畅饮。期间,李某感觉头痛就进入林某的房间睡觉,王某跟着一起入到房间,但又被林某拉出房间继续要与其饮酒。后来董某一、董某二两人陆续离开。到了凌晨2时30分左右,林某与王某将啤酒饮完。此时,王某已失去了知觉,林某见状就拉着王某到其家后面的一幢二层火砖楼房的一间房里,在王某酒醉未清醒的状态下将其裤子脱下,强行对其进行强奸。由于王某进行反抗,林某醉酒也未清醒,后林某未能对王某实施强奸,不觉中两人一起睡着了。 案发后,林某于今年3月通过其家属与王某及其家属达成协议,由林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25000元给对方。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致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通过其家属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又是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柯泽彪 陈坚华 凌玉祥 黄小贤)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