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因与房地产销售中心工作人员产生磨擦,竟然咬伤人。记者近日从化州法院获悉,包工头李某(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2日16时许,包工头李某到化州市某房地产销售中心询问工地经常停工和工人工资情况,后因李某无理取闹而驱赶到销售中心买房的客人,从而导致与销售中心员工王某(化名)发生争打,后李某通知其弟弟,并叫10多名工友赶到销售中心,接着,李某及其弟弟等人继续在销售中心吵闹。王某在劝解过程中和李某及其弟弟发生争打,房地产销售中心员工张某(化名)见状便上前参加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被推倒在销售中心的楼盘上,并被模型的玻璃割伤臀部,后李某及其弟弟在销售中心里面的一间办公室内和张某继续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口咬伤张某的左颧骨。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某面部半环形明显凹陷瘢痕长度超过3 cm,依照《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作用力致伤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某右肘关节瘢痕2cm×1.5cm,左臀部皮损0.5cm×0.5cm,右臀部瘢痕2.7cm,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能通过其家属主动到法院交纳了赔偿款5000元,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本案是事出有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愿意通过其家属交纳赔偿款,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柯泽彪 陈坚华 凌玉祥 黄小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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