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
广西一人大代表化州获刑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李某光(化名)是广西某县村干部,是其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某光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侵占广东省和平农场四队的四个山岭进行非法开采钛矿,造成大量林地毁坏。案发后,其县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7日决定许可对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李某光采取强制措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从2008年下半年起至2012年5月份,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广东省和平农场四队的戽斗龙岭、月光岭、耙齿岭、石头卜岭共四个林地等农用地进行非法采矿,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致使上述四个山岭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不能恢复原状,经化州市林业局鉴定,被侵占毁坏的林地面积为92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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