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化州良光镇高塘“村官”状告广东某电视台和当地一村民名誉侵权案,2015年6月30日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终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木庆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8845元的案件受理费判由原告“村官”陈木庆承担。 原告:我并非“村霸” 节目严损我声誉 这一案件源于广东某电视台2012年9月21日晚10点15分在《社会纵横》栏目播出的一期《变味的执法》节目。 原告陈木庆在上诉中称,被告“以村官变相占用公家土地,村民阻止,造成损失4500元,派出所逮捕了6村民;电视台以《变味的执法》”为标题播长17分54秒的调查节目,将不计名利一心为公的原告丑化为“可以强拆村民生产设施不受处罚、可以变相占村土地不受监督,甚至可以指挥执法机构抓人的非法村长、‘村霸’、‘自封为王’的村官等,其严重失实的报道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侵害。陈木庆称他根本没有强拆村民猪栏、占用村里土地等行为;被告借个别村民口将原告讲成”村霸“是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某电视台立即停播《变味的执法》,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害的一切行为,在广X卫视等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公证费2870元等。 被告:采访全面充分,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广东电视台辩称,该节目《变味的执法》比较全面充分揭露了农村社会的丑恶现象,通过曝光,反映了基层的部分丑恶现象,社会反响很好。 涉案节目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片子。本台记者接投诉后,不仅采访了村民、干部,还采访了原告和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告拆除村民猪栏、粪池等行为的采访非常全面。该节目播出时说理充分,并没有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更不存在对原告有侮辱诽谤和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片子中个别村民直呼原告陈木庆为“村霸”,那是因原告自己的言行所致。在本台节目记者和其他媒体记者前往采访时,原告陈木庆亦曾带人暴力围攻记者,扬言要“搞死”记者…… 被告苏亚娇(又名苏水娇)辩称,原告所诉自相矛盾:不是化州良光镇庙咀村高塘经济合作社成员的陈学亮、陈木庆,把持村中行政大权,拿村中官位私相授受;陈学亮、陈木庆等人利用所谓的“村委”身份,非法处置高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财产;广东某电视台揭露良光派出所(原所长刘永旺涉嫌犯罪,事后已被捕)及化州相关部门《变味的执法》,是传播正能量,解救了含冤枉入狱的6村民。两被告依法维护高塘村民合法权益,使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正义行为,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 该案今年1月14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村官”陈木庆败诉后,不服判决,随后向广州中院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村官”败诉 记者获悉,这一备受关注的案2015年6月30日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广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某电视台的涉案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有无侮辱、诽谤原告人格并造成原告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 广州中院认为,该节目是在原告、高塘村部分村民以及当地维稳部门等配合下采访录制的,旨在揭示高塘村部分村民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的原因和现状,公开高塘村内部自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以及执法部门的处理情况,引起全社会对农村基层民主和执法的重视,对社会是有益的;记者采访了原告、高塘村部分村民、良光镇政府副书记、化州市维稳办副主任等人,让各人都能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节目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内容均来自于通过合法途径采访取得新闻材料,不存在恶意贬损原告的主观故意。节目中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苏亚娇提供新闻材料并接受采访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苏亚娇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只是主动提供向电视台新闻线索;电视台并未只是将她的言论进行报道,还引用了其他被采访人的陈述,且苏在接受采访时言语中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名誉的内容。因此,苏亚娇提供新闻材料并接受采访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无需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陈木庆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45元,由原告陈木庆负担。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地村民无不欢呼雀跃,奔走相告。 《广州日报》记者 关家玉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