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两伙人在化州的一间酒吧饮酒发生争斗,被保安劝阻后各自离开。然而,冤家路窄,双方在大排档吃宵夜时不期而遇,其中一方林冲冲(化名)等人持械大打出手,另一方周孔孔(化名)及其朋友驾车逃离,双方驾驶小汽车在凌晨的化州街头互相追逐。周孔孔因故停车后,林冲冲等人下车再次怒砸周孔孔的小汽车,周孔孔驾车将车头前方的林冲冲撞倒后又倒车,再向前驾车逃离现场,期间林冲冲被多次辗压,事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日前,化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周孔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4年7月某个凌晨1时许,蒋天霸、张无畏(化名,二人均另案起诉)和林冲冲、李空空(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化州市某酒吧饮酒时,与被告人周孔孔及王日日、“恐龙”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争斗,被酒吧的保安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酒吧。 后林冲冲不服气,遂纠集李空空、蒋天霸、张无畏等人持开山刀、棒球棍状防盗锁、警用伸缩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汽车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上街垌三十米街寻找周孔孔等人报复,寻找未果,林冲冲、李空空、蒋天霸、张无畏等人便到上街垌三十米街某酒店对面的大排档吃宵夜,刚好遇到周孔孔、王日日、“恐龙”等人也在该大排档吃宵夜,周孔孔等人见势不妙立即冲上佳美小汽车准备驾车逃走。林冲冲、李空空、蒋天霸、张无畏等人见状马上回到小汽车上拿开山刀、棒球棍状防盗锁、警用伸缩棍等工具追打周孔孔等人,并砸烂周孔孔方的小汽车后侧和左侧的玻璃窗。 周孔孔见对方来势凶猛,便匆忙驾车搭王日日、“恐龙”往上佳酒店方向逃走。当行至新华酒店附近时,周孔孔便驾车掉头追赶林冲冲驾驶的小汽车,欲报复林冲冲等人,双方驾车追逐到化州市第三小学附近路段时,周孔孔因车技不好,小汽车还没有拐进小巷便停了下来。这时林冲冲、李空空、蒋天霸、张无畏等人见状又持开山刀、棒球棍状防盗锁、警用伸缩棍等工具对周孔孔的小汽车进行打砸。 期间,林冲冲站在周孔孔的小汽车车头正对着驾驶室的位置打砸挡风玻璃。周孔孔在明知林冲冲站在其车头的情况下,猛踩油门将林冲冲撞到在地,小汽车车轮辗压过林冲冲的身体,由于周孔孔加油过猛,致使该车的车头撞在对面路边的一根电灯柱上,但周孔孔并没有因此而停车,而是快速倒车,致小汽车再次辗压过林冲冲的身体。继而周孔孔又挂入前进挡加油往林冲冲的身体再辗压一次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孔孔被损坏的小汽车的修复价合计人民币4450元。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冲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周孔孔自动向化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周孔孔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孔孔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是因被害人林冲冲纠集同伙持开山刀、棒球棍状防盗锁、警用伸缩棍等工具对被告人一方进行追打,并打砸被告人的小汽车所引发的犯罪,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辩解称被害人有过错,其是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该院予以采纳。最后化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孔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陈坚华 凌玉祥 谢力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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