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
化州市财政局原局长刘付军被判四年半
日前,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化州市财政局原局长刘付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付军在担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各单位财政经费或工程款的划拨审批上收受一些单位“一把手”贿赂,为其单位谋取利益;利用对财政系统内部人员的调整、提拔、任免等决定权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25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付军到案后,积极配合退清赃款,真诚悔罪,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刘付军到案后检举揭发化州市委原书记成济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朱叶青、赖明宝、陈富云等人所送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经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确认,刘付军的检举揭发行为属实,故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刘付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刘付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25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言)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