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罪,主犯被判刑 2007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化州杨梅 “2.18”故意伤害案,近期经法院审判,五名主犯领刑,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死刑。无独有偶,一年后的2008年2月,吴川市覃巴镇秦村与茂港区小良镇秦村,也发生一起涉案21人的村民械斗案。本月12日,市中级法院对两“秦村”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两主犯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一:人车被扣引发两村械斗 起因:路过邻村,一人一车被扣 化州市杨梅镇水埠村委会有水埠村、利甲村等自然村。其中水埠村又分为上水埠村、下水埠村,均与利甲村相邻,而上水埠村与利甲村素有历史积怨问题。2006年初,利甲村青年自发成立“青年会”,被告人李某旺被选为会长,成员约有四、五十人。2007年2月17日晚 (年三十晚),被告人李某旺、李某东、李某庆、李某柳、李某文等“青年会”成员及该村众多村民在村篮球场喝酒、跳舞。 2007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上水埠村村民梁某养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利甲村的球场时,李某庆火冒三丈,认为梁某养以前打过他,便上前动手打梁某养,当时在场的利甲村的多名青年也上前殴打梁某养。梁某养被打后逃回了上水埠村,而与其一起的梁某贵来不及逃走,连同一辆摩托车,被李某旺等人扣在球场。李某旺等声称一定要梁某养回来解决,否则不放人。 经过:村长前往调解,惨遭乱刀砍死 梁某养逃回上水埠村述说经过后,该村村长梁某寿带着村民梁某勇等人前去与李某旺交涉,要求放人、取车。李某旺等人坚持一定要梁某养回到球场处理再放人及车。双方僵持不下,梁某寿便电话通知村委书记梁某聪来利甲村找村委干部协商,亦无果。之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旺、李某庆、李某文等人走到球场边商量,李某旺提议持刀和水管殴打在球场的水埠村村民,并叮嘱李某东等 “青年会”成员把守村口,防水埠村村民跑出利甲村,等其发出“关灯”的指令时,大家一起动手打人。 双方一直僵持到凌晨二时许,梁某聪见事情不能解决,欲放弃摩托车,带领村民回村。李某旺见对方要走,就按计划大喊:“关灯!”,被告人李某旺、李某东持刀,被告人李某庆、李某柳、李某文等多人持水管,冲上去围攻、殴打水埠村村民梁某聪等人。期间,水埠村村长梁某寿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梁某聪受重伤,梁某文、梁某养受轻伤,梁某勇受轻微伤。 判决:故意伤害罪,五主犯领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旺、李某东、李某庆、李某柳、李某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到邻村上网遭殴,村民购枪报复 2008年2月16日,吴川市覃巴镇秦村黄某华和黄某添,到茂港区小良镇秦村上网时,被小良镇秦村肖姓青年殴打。事后,覃巴镇秦村黄某清找小良镇秦村治保主任肖某进要求解决,未果。加上两村长期存在矛盾,覃巴镇秦村村民决定报复小良镇秦村村民。 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梁、黄某龙伙同黄某本 (已科刑)、黄某星(已科刑)等7人,持枪(此前村民已集资购枪)窜到小良镇秦村,追打该村村民肖某隆,并将其摩托车砸烂。次日,覃巴镇秦村又组织村民持枪、刀、棍等凶器,分两组进攻小良镇秦村村民。其中,被告人黄某梁、黄某龙等人开枪致梁某艳死亡。案发后,部分村民手持木棍、锄头等凶器阻拦警车、救护车进入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梁、黄某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多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分别判决两人死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黎斯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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