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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化州“功夫头”涉黑案判决 头目获刑19年(图)
2010-10-28 06:34:00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头目梁迪超一审判决获刑19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别被判1至18年

“功夫头”涉黑犯罪团伙受审 余雨露 摄

  昨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功夫头”涉黑犯罪团伙1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功夫头”梁迪超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团伙骨干成员梁周等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这是化州市首个因涉黑罪名被法院成功判刑的犯罪团伙。

  侦查 “功夫头”真名梁迪超,现年35岁,化州市人。

  2008年以来,化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功夫头”团伙在化州市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团伙成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妇女,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使用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控制中巴运营线路、砂场经营等,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化州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兵强将,展开侦查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深入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组织的基本架构及团伙成员的活动规律。

  2009年9月中旬,茂名、化州两级公安机关雷霆出击,展开收网行动,梁迪超及其17名团伙骨干成员先后落网。

  经过公安机关深入侦查,逐步揭开了这个以梁迪超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事实。2003年以来,以梁迪超为首,组织网罗到梁周、梁文钢、彭文胜、翁铭壕、黄政豪等人作为骨干成员,再由骨干成员吸收梁火炎、陈康培、李陈海、李康强、梁上华、麦日明、李水艺、陈东标、戴康林、李德贤等人作为手下,逐渐形成一个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在化州市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起诉

  2010年7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官认真翻看案卷,查阅相关案例和办理涉黑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撰写了补充侦查提纲,指引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在熟稔掌握案情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精心撰写《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梁迪超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迪超、梁周等人作为梁迪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黑社会组织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开设赌场等多个罪名。

  2010年8月16日,化州市检察院对案件审查终结,并对该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审理

  2010年9月13日起,化州市人民法院对梁迪超涉黑犯罪团伙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梁迪超等人拒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聘请了一个庞大的律师团,作罪轻或者无罪辩护。个别被告人气焰十分嚣张,甚至在法庭上对公诉人员进行恐吓,扬言要报复对其起诉的公诉人员。

  面对众被告人的百般抵赖和辩护人的轮番质疑,检察官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入手,步步为营,凭借着对案卷材料的娴熟掌握和对法律适用的精深见解,对辩护人的观点逐条进行了批驳。

  经过历时4天的开庭,化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梁迪超为首的18名被告人,形成相对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畔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以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以暴力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梁迪超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梁文钢等17名被告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刑

  梁迪超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按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梁迪超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总和刑期二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彭文胜,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梁文钢、陈康培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梁火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翁铭壕、梁上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黄政豪、李康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周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六个月。(柯小瑛 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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