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
法律意识淡薄 逃逸司机担责
日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是该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体现。 2008年4月12日7时30分,司机邓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途经G207线石仔岭收费站门前路段时,突发烟瘾,于是将该车停稳在路边后到附近的商铺抽烟。期间周某驾驶电动车从高州往石鼓方向行驶,由于麻痹大意,而碰撞到邓某停放在路边的多功能拖拉机,周某倒地身亡。事故发生后,邓某认为该事故与自己无关,于是擅自驾车离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呆在看守所里的邓某想不明白,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没有严重过错,为何还会为此背上法律责任?殊不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城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惩治事故逃逸行为,该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也只可以减轻责任。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邓某人、车均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无责,但从案发的整个过程看,被害人周某的确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郭月华 黄志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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