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
高州查处一涉农商业贿赂案 某肥业公司被罚款1.2万
茂名市某肥业公司为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竟不择手段向高州市某农资销售公司缴纳所谓“合作经营管理费”。最近,高州市工商局查处了该宗涉农商业贿赂案,依法对茂名市某肥业公司处于罚款1.2万元。 高州市某配送有限公司是该市农资销售的大型企业,支配着该市大部分农资销售门店。而茂名市某肥业公司是一家肥料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复合肥等。高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肥业公司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提高肥料产品在高州地区的销售量,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取得更大的利润,于2005年12月24日与高州某配送公司签订了《农资商品合作经营协议书》,并于2006年3月20日和7月31日共两次向该配送公司缴纳所谓“合作经营管理费”6000元,配送公司将两笔款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入账。 高州市工商局认为,茂名市某肥业公司为销售其商品,采取财物的手段对配送公司进行贿赂,而配送公司亦将该批财物以“其他业务收入”的方式入账,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某肥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高州市工商局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该肥业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成城 刘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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