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一起个体工商户不服行政处罚而上诉高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案件在茂名中院开审。茂名市3名人大代表和本地主流媒体到庭旁听庭审。 记者从案情简介获悉,上诉人邹某是高州市某酒行的业主,被上诉人是高州市经信局。2010年8月5日,广东省打假办组织茂名市打假办和茂名市经信局的5名执法人员,与高州市经信局派出的6名执法人员,以及一位广东省洋酒协会洋酒打假员,在茂名市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他们在高州市某酒行查扣酒品一批,包括轩尼诗、芝华士等品牌洋酒。 同年8月6日,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人皇甫江)出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明查扣酒品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一份洋酒价格表,证实上述洋酒的零售价。8月10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证实54瓶海之蓝酒品的外包装、内包装、酒质等方面系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8月12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表,鉴定结论是6瓶15年贵州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 2010年10月12日,高州市经信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某酒行销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全部没收假冒伪劣酒品;处以罚款66万元。邹某不服,申请听证。后高州市经信局于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邹某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酒品,其中假冒伪劣洋酒173支,国产假酒60支,货值总额220671元;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全部没收假冒伪劣酒品,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邹某不服行政处罚,向原审法院状告高州市经信局,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理据不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邹某上诉到茂名中院。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上诉方、被上诉方就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产品鉴定人有无授权资格、酒品价格该如何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上诉方请求中院撤销被上诉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上诉方律师称,这个撤销并不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由之任之,而是体现法律公正,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被上诉方则称,这是茂名史上案值、货值、数额最大的假酒案,性质恶劣,应严厉打击。昨日,合议庭未作出宣判。 昨日休庭后,人大代表就案件以及庭审发表了意见。“食品是严肃的问题,应该严肃处理。”人大代表郑土程建议。人大代表李文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应从快从重从严,望法庭维护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不让不依法经营行为有机可乘而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人大代表李羽光也称,食品安全问题要重视,应从重从严打击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审判长表示,法院将作出公正审判,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林夏 叶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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