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奋力实现排头兵目标年”活动,高州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答疑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让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日,该院在主管副院长的组织协调下,成功和解执结一起乡邻关系纠纷案件,让一对反目成仇的冤家重新成为睦邻,在当地传为佳话。 土地互换起纷争,邻居反目成仇 2004年10月,申请人李某华的母亲刘某芳(已故)与被执行人张某芳签订《对换土地、房屋协议书》,约定张某芳将其位于刘某芳楼房旁边的果园地与刘某芳位于张某芳屋后的副屋对换,互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双方永久所有。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了《果园等补偿金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芳支付果树、围墙等补偿金6.5万元给张某芳。协议签订后,刘某芳分两次向张某芳支付了6.5万元。2008年,申请人根据使用需要,将对换所得果园的果树砍掉,并在果园边建围墙。被执行人得知后,以各种理由阻止申请人建围墙,挖掉通往果园的道路,并在已对换给申请人的土地上种树,经村镇两级多次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2009年6月,申请人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对换土地、房屋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某芳继续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往日邻居反目成仇成了冤家。 法院耐心和解,昔日冤家成睦邻 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高州法院立案执行后,认为该案作为乡邻关系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的长远相处出发,应尽量和解执结为宜。本着这一思路,该院执行人员在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的带领下,多次深入纠纷现场,走访村委会、村民小组和镇政府干部,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成因和经过。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与其聊家常谈法律,深入分析该案的法理、情理,苦口婆心地劝导双方当事人搁置前嫌,自觉履行义务,再续邻里之情。同时,执行人员积极联系该村外出经商从政人员做好和解工作,对被执行人的子女进行耐心劝导。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重新确定了对换土地的四面界至,双方当事人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微笑,昔日冤家重新握手言和,再续邻里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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