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州市荷花工商所从维护群众利益无小事出发,急群众所急,快速调解一起“狸猫换太子”的水泥捣制水泥油不凝结投诉案,为化州宝圩镇全板村消费者何某挽回经济损失2200元。 今年6月中旬,何某向高州市石板镇石板圩水泥经销商张某定购广西北流市生产的某牌子水泥共2.5吨,用于楼房一楼顶及一楼地板面捣制水泥油使用,张某在未通知何某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为另一种其他牌子水泥给何某使用,于7月下旬施工完毕,由于何某在经销商送货来时及使用该水泥期间,他外出不在家,回来发现经销商“狸猫换太子”的水泥袋货不对板。使用后直至8月下旬,何某发现该地面水泥无凝结,只要用木棍轻刮,就会出现松动、削落、不够坚硬的现象,遂怀疑该水泥存在质量问题,这样捣制的水泥油根本无法使用,需要重新翻工。于是,何某找到经销商,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何某于9月26日向荷花工商所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荷花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工作人员在所长带领下,立即与经销商赶赴现场展开了详细调查工作,拍下相关照片,对该楼房地面的水泥油凝结情况进行细致全面的现场勘察,并做好现场记录,认为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 9月30日,该所工作人员组织水泥经销商张某、消费者何某一起进行协商调解。经销商承认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其他牌子水泥的使用是不妥的,对凝结度不够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答应补偿消费者的部分损失。但在具体补偿数额方面,双方 发生了分歧,消费者何某 认为 应补偿1000元请工人清除不凝结的地面水泥,并购买2.5吨水泥和重新施工,经销商则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不是全部都需要捣制水泥油,所需费用不一致。初期调解,双方都据理力争,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该所人员从合法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向经销商及消费者解释《消法》、《产品质量法》、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终于使双方达成共识:经销商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200元,双方在此事件上互不追究 对方责任。当何某拿到补偿金 时,激动地说:“工商人员真正为民办实事,急群众所急,快速维权,真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神啊!”(张伍 陈华生 谢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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