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
贪杯醉驾被拘5个月 高州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
近日,高州法院依法对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梁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驾入刑”以来高州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今年5月24日,梁某喝朋友喜酒,午饭时喝了几杯60度的米酒,饭后便驾驶小车回家。中午12时30分途径高州市大坡镇桃杏桥头路段时,因逆向行驶,致该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二轮摩托车车主谢某友及其搭乘的谢某兴受伤。经检验,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后,梁某称为了赔偿谢某友两人的损失需外出打工而离家外出,致使民警到梁某家中无法找到其本人。8月24日,梁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9月19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其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2mg/100ml,已经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系醉酒驾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梁某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刘艳 朱祖永 黄梦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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