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州市大坡工商所积极调解,快速化解了一宗农户购买使用农药后致水稻减收的消费纠纷,为该市大坡镇大旺垌村的4户葛姓农户挽回经济损失3000元。 9月27日,高州市大坡镇大旺垌村的葛某等4户农户,在该镇某农资经营店购买了两种某牌子的“杀虫剂”农药,并将这两种农药自行配制后于当天喷洒在其刚抽穗水稻上。岂料3天后,本意为杀虫的水稻竞叶面变黄且出现部分水稻颗粒不灌浆甚至枯死的严重现象。眼见损失无法挽回,4户农户怀疑其使用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水稻减收。于是,4户农户一齐找到该农资经营店负责人崔某,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4户农户于9月30日向大坡工商所投诉,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为其讨回公道。 大坡工商所接诉后,马上联系售卖该批农药的农资经营店主崔某、农药供应商代表和农业站工作人员一同赶赴水稻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拍下相关照片。经现场勘察,发现喷洒过该农药的水稻确实存在叶面枯黄和穗枝上部分水稻颗粒枯死或不灌桨的现象,认为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投诉当日,在工商所、农业站工作人员、农药供应商代表、农资经营店负责人崔某和4户姓葛农户同时在现场的情况下,通过几方商议同意,又选择了一块长势良好的水稻禾田喷洒该批农药进行试验,3天后,水稻同样出现上述的问题,初步确认农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水稻尚未成熟,当时无法掌握到补偿的实际数量,经初步协商,双方同意待水稻收割后按实际损失补偿。 日前,大坡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再次组织四户申诉农户、农资经营店主崔某、农药供应商代表三方人员进行调解。该所工作人员向他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三方的思想工作。通过调解,最终使三方达成共识,一致协议:根据实际损失,由农药供应商一次性补偿3000元给四户农户。受损农户激动地拉着该所工作人员的手说:“谢谢你们为我们挽回了损失,你们真不愧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神”。(成城 陈华生 江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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