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南塘镇以张某勇、李某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当地群众。前天,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19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主犯张某勇、李某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和19年8个月。 网罗人员,黑社会组织逐步形成 张某勇原在东莞经商,2009年以来,为壮大自己的势力,张某勇开始组织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团伙势力。2009年12月31日,李某伟获假释后也加入了该团伙,并迅速成为团伙的领导者,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张某勇、李某伟为首,祝某强、巫某明、李某华等人为骨干成员,周某健、邓某川、梁某飞、莫某标、龚某柱以及冯某新等人为一般成员(冯某新等人另案处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恐吓殴打,垄断沙场石场经营权 恶贯满盈,团伙归案一一获刑 2011年初,高州市公安局接到全国打黑办和省、茂名市打黑办转办的关于群众反映张某勇、李某伟等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茂名、高州两级公安机关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于2011年8月15日将张某勇、李某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李某伟、祝某强、巫某明、周某健、邓某川、李某华、梁某飞、莫某标、龚某柱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张某勇、李某伟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祝某强、巫某明、李某华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某健、梁某飞、邓某川、龚某柱、莫某标参加该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其行为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按照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犯具体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朱文军 文耀 朱祖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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