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高州南塘镇以张某勇、李某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当地群众。2月29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九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主犯张某勇、李某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十九年八个月。 张某勇原在东莞经商。2009年以来,为壮大自己的势力,张某勇开始组织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团伙势力。2009年12月31日,李某伟获假释后也加入了该团伙,并迅速成为团伙的领导者,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张某勇、李某伟为首,祝某强、巫某明、李某华等人为骨干成员,周某健、邓某川、梁某飞、莫某标、龚某柱以及冯某新等人为一般成员(冯某新等人另案处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获得位于高州市鉴江流域北段的多个沙场及石场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权,以支持组织的犯罪活动。为垄断高州市境内鉴江流域北段河沙经营,铲除与之对立的竞争对手,该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采取恐吓、殴打、堵塞对手沙场出入口、扣抽沙船等犯罪活动打压竞争对手,后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的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此阻碍对手正常经营。该组织还通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干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1年初,高州市公安局接到全国打黑办和省、茂名市打黑办转办的关于群众反映张某勇、李某伟等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茂名、高州两级公安机关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于2011年8月15日将张某勇、李某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高州法院认为,张某勇、李某伟、祝某强、巫某明、周某健、邓某川、李某华、梁某飞、莫某标、龚某柱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等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刘艳 文耀 朱祖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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