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可是,市民叶先生却因为买车带来了一系列烦恼,和汽车销售商闹得十分不快。在市消委会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和解。 事情回到今年4月,在高州举办的一次车展上,叶先生看中了一款小汽车,其低油耗的性能最令叶先生心动,而且车展期间有许多优惠。综合考虑后,叶先生和汽车销售商签订了销售订单,并预付了3000元订金。由于车展上并没有展出叶先生订购的该品牌中配置车,双方约定一周后试车。一星期后,叶先生按照约定时间兴冲冲地来到车行试车。试车的结果却令他失望不已:机头响声较大、车辆板金较薄、做工不够精细。而且,最意外的是,没有第二辆同配置的车辆可以选择。这令他十分不满:明明这辆车性能不好,却没有其他选择,而自己又不想换其他配置的车型。无奈,叶先生只好选择退订,要求车行解除订单,退回自己的3000元订金。可是,车行方面说,退订可以,但订金不能退。叶先生不同意,他认为,当初交订金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他订金的作用,没有说明订金不可退,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退还订金。对此,双方交涉多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月,一直没有拿回订金的叶先生只好向市消委会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叶先生和车行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车行退回叶先生一半订金即1500元。 针对此案例,市消委会秘书长廖党分析,在这起消费纠纷中,车行认为订金是不可以退还的,而消费者认为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其实双方对此都有误解。廖秘书长介绍,“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在此,他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全面清楚了解商品,不要轻易“落定”;预付订金时,要特别留意是“定金”还是“订金”,最好约定违约情况处理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梁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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