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高州等地相继出现“孩子收养”新型诈骗陷阱,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该类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李某东提出以有小孩收养而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主意后,便伙同李某富、李某冠到处散播有小孩可收养的虚假信息,同月15日,胡某芬信以为真便主动和李某东联系,并按照李某东的意思携带封包10600元及红枣等物到高州分界镇与李某富汇合,李某冠便驾驶小车(车主李某富)搭载李某东在旁望风等候,李某富将胡某芬搭载到分界中学至大塘村委会路段时,哄骗胡某芬将装有人民币10600元封包的袋子挂在其摩托车车头上,再骗胡某芬下车离开,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同年5月21日和5月30日,李某东、李某富、李某冠分别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在分界镇双乐街满堂红家私店附近和金山米塘村委会新屋洞村边分别诈骗到李某福封包12400元、林某封包12600元,随后趁机逃离现场。同年6月,李某东、李某富、李某冠又伙同李某荣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诈骗到谢某泉封包10600元。 2013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李某东、李某富、李某冠、李某荣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小汽车一辆。归案后,李某冠退出赃款5000元。 法官说法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李某富、李某冠、李某荣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用于作案的工具力帆牌小汽车一辆,依法予以变卖后,所得款上缴国库。 李某东、李某富、李某冠参与作案四次,数额巨大,李某荣参与作案一次,数额较大。李某东提起犯意,诱骗受害人并具体分工和主持分赃,李某富实施具体行为,因此,李某东、李某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李某冠、李某荣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东、李某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李某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朱文军 朱祖永 彭德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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