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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高州一男子调戏妇女遭拒竟对其殴打 犯故意伤害罪判4年
2014-03-11 08:37:19  来源:茂名新闻网 【 繁体】 评论:0

  高州一名男子与朋友在烧烤档吃烧烤时,对旁边一女子进行调戏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伙同朋友对该女子进行殴打致其受轻伤,并且又在另一时段伙同他人在麻将档门口持刀、枪追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记者昨日从高州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梁某和林某(另案处理)在高州市石鼓镇人民路与向阳路交汇处某烧烤档吃烧烤时,见到被害人陈某和朋友也在该处吃东西,遂要求陈某陪他们喝酒,并调戏陈某。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梁某和林某就用塑料椅等物品对陈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构成轻伤。

  同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同林某、黄某(已判刑)等人来到高州市石鼓镇爱民路某麻将档门口,见到正在麻将档门口避雨的被害人卢某、廖某、陈某等人后,持刀、枪进行追打,致使卢某、廖某被砍伤,陈某被枪伤。经鉴定,卢某构成重伤,廖某构成轻伤,陈某构成轻微伤。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梁某通过其家属分别与受害人陈某、卢某、廖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梁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卢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廖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上述赔偿款均已于当日付清。受害人陈某、卢某、廖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官说法

  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能通过家属与受害人协商并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祖永 彭德劲 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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