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高州青年为贪图转手的差价,明知是赃车,仍然铤而走险,出钱买卖,却最终难逃法网。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依法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生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伟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朱某生(35岁)和吴某伟(34岁),均系高州某镇的村民。二人在去年年初以来 ,从不法分子手中先后购买了10辆被盗的摩托车,并先后将上述被盗的摩托车销售到高州市大井镇、东岸镇等地,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二人在买卖赃车的过程中,由朱某生负责联系上手卖家和销售被盗车辆,吴某伟则只负责销售被盗车辆。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涉案的摩托车总价值16638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朱某生和吴某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以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两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情度,判处朱某生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罪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伟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被告人朱某生、吴某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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