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人植某和信宜人李某,为牟取暴利,竟私下生产假冒的“LV”品牌手袋。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制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植某(女)今年48岁,从2014年的3月开始,她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租用位于信宜市旧水泥厂开发小区吴某的自建屋二楼,开设了一间皮具加工厂。后植某雇请了李某(28岁)等10多名当地工人为其生产手袋。期间,植某为牟利,在未经“LV”品牌手袋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李某等人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LV”手袋。其中,李某主要从事开料(即剪裁)等工作。后李某在得知植某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LV”品牌手袋后,却仍然愿意帮助她从事假冒生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年11月,信宜市公安局民警经群众举报,在植某的皮具加工厂内当场查获成品“LV”品牌的手袋76个。后经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76个手袋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经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76个手袋总价格为60.8万元。后检察机关以植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根据植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植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植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植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植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成果阳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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