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高州一名网店店主以“店铺暂时无货,须买家先汇现金进货后再行发货”为由与买家约定线下交易,让买家通过银行账号汇款,却在收到货款后一直不发货且“躲猫猫”。近日,该店主被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26岁的郑某在淘宝经营着一家汽车精品店,专营销售汽车配件。2014年9月份期间,郑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旺旺聊天中收到了一条信息,买家吕先生想在他的网店里购买奔驰X5的助力泵配件。郑某向对方了解清楚其需求配件的型号后,发现店内暂时没有现货。由于手头资金紧缺,郑某便与吕先生商量不要在淘宝上交易,建议由买家先将购买配件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汇给郑某,他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买家同意了,并很快便将1.3万元款项汇进了郑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当时郑某手头资金紧缺,又刚好在准备结婚,急需用钱。在收到买家汇过来的货款后,郑某竟一时起了贪念,想将其据为己用,以解燃眉之急。于是,郑某并没有将那1.3万元购买配件发给对方,而是用在了自己店铺进货以及结婚等方面。 吕先生付款多日却未见发货,通过淘宝旺旺及打电话联系郑某,催促其尽快发货。可郑某却玩起了“躲猫猫”,一直不接听吕先生电话,甚至将其拉进黑名单,旺旺客服上也不作理会。郑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是在网上开的店,没有具体地址,只要联系不上他,买家就无可奈何。果然,吕先生在得不到郑某任何回应后,就不再联系他了。郑某见此,以为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不久便将此事抛之脑后。 转眼过去了一个多月,那1.3万元早已被郑某花光,他也依然如常地经营着自己的淘宝网店。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买家在联系不上郑某之后,意识到可能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侦查手段查出了郑某的所在地,并将其抓获归案。经过讯问,郑某对其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在经营淘宝店时让买家先汇款后发货,却在收到买家汇款后一直不发货并逃避买家的追索,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买家钱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将诈骗所得的1.3万元退还买家、取得谅解,遂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情节作出前述判决。(梁盛 杨彩珍 刘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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