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一男子多次从其家中楼顶利用木梯进入邻居家中盗窃,又借帮朋友拉电池之机顺手牵羊盗走朋友家中财物,可谓“不熟不吃”。近日,高州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放 2013年12月3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吴某洪从其家中楼顶利用木梯进入邻居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高州市石鼓镇的家中进行盗窃,盗窃到现金约300元,然后从楼顶爬回到其家中。2014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吴某洪用同样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约40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洪再次用上述方法潜入吴某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内的床头偷了约40元的现金,然后下到一楼的卫生间,在卫生间旁边的一条长裤袋内搜到一把零碎钱。此时,吴某某刚好回家发现了被告人吴某洪。吴某洪便将盗窃来的250元人民币归还给吴某某,再从楼顶爬回自己的家中。2015年7月31日,吴某洪在高州市市区高凉西路被抓获归案。 另外,2015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洪还利用帮朋友梁某某拉电池回家的便利,盗走了梁某某放置在一个月饼盒内的7000多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吴某洪盗窃的梁某某的现金432元。 法官说法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洪能坦白认罪,且盗窃到吴某某的250元已退还,盗窃到梁某某的其中432元已被扣押,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吴某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池榕 朱祖永 彭德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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