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社会的毒瘤;重拳打击毒品犯罪是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去年以来,高州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呈家庭化、贩运手段多样化等新特点,坚持从严打击,惩教结合,共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案件167件207人,其中,2015年114件149人,2016年1月至10月迅速下降至53件5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8人,重刑率达32.85%,有效遏制毒品犯罪上升的势头,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案例一:夫妻档贩毒双双受审 被告人罗某彩与是高州市荷塘镇某村村民,利用其家与化州那务镇交界吸毒人员较多的有利条件,与其丈夫王某举家做起贩毒的“生意”。2015年7月份开始,夫妻两人从“四哥”处购进毒品冰毒及海洛因回到家中,然后在家中多次将毒品贩卖给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以牟利。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罗某彩在家中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2小包、灰色粉末5小包、电子秤、吸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从罗某彩家中缴获的白色晶体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2克,灰色粉末检见海洛因成分,净重0.31克。 2016年5月16日,高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了解,被告人罗某彩的丈夫王某亦落网,其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点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案是典型的家庭式贩毒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彩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又多次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其丈夫王某作为共犯,极可能面临比被告人罗某彩相同甚至更高的刑罚。 案例二:客车托运毒品照样判刑受罚 被告人吴某是一名贩毒分子,曾于2014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入狱。出狱后吴某“重操旧业”,为了逃避侦查,这次他“改进”了贩毒方式:先通过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将毒资打到指定银行卡账号,确认收到款后再通过客车将毒品托运给吸毒人员。 2015年4月21日,吴某通过上述方式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黎某某,黎某某被等候在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同日,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被告人吴某在高州山美某煤气站门口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固体8小包、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该白色固体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1.29克。 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快递邮寄、客车托运毒品成为贩运毒品的新途径,这些方式虽然隐蔽性较高,但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认定。该案中,被告人吴某在法庭上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牧云 朱祖永 彭德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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