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详见昨日茂名日报A3版),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发布实施,将对我市主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产生积极影响,标志着我市已经进入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据了解,高州水库总库容量11.5亿立方米,是我省的五大水库之一,是茂名市区及高州市2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源,被誉为茂名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生命之库”。为了保护高州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为高州水库立法,这背后是市委、市政府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坚守,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坚定地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同并进的绿色发展新路子。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范围的划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进一步明确,保护高州水库水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尤其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譬如,《条例》第三十六条提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第三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停止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条例》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高州水库水质保护问题,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地级市立法的权限。《条例》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更具可行性。(陈牧云 傅锦洪)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