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两男子以装有CT图像的袋子作为掩护,用镊子伸入被害人裤袋方式偷盗窃他人财物。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退赔犯罪所得。 2015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经密谋后,窜到高州市潘州街道西关路人民医院2号楼后面小巷,由梁某伟用装有CT图像的袋子作为掩护,林某权用镊子伸入被害人裤袋扒窃的方法,扒窃到被害人谢某声人民币2800元。同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又在同一地方,采用上述方法,扒窃到被害人许某良人民币2300元,梁某伟被当场抓获,当时被告人梁某伟对此否认。2017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我和林某权到人民医院2号楼后面的小巷物色下手对象。我们观察发现人民医院后面的巷有几档卖粥的,早上有很多病人家属在那买早餐,见有人买早餐拿钱出来然后再把钱放回袋子,我们便知道谁有钱放在哪个袋子。然后我们便靠近找机会下手,由梁某伟拿着装有医院CT片的胶袋做掩护,目的是挡住不让其他人见到,由我动手拿镊子去夹别人口袋的钱。”被告人梁某伟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的金额共为5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梁某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而被告人林某权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结伙盗窃到被害人的财物,依法应责令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退赔。遂根据被告人林某权、梁某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燕强 刘晓君)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