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结婚生子,但却隐瞒已婚实情,在网上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同居;因小事及骗术被被害人察觉识破,两人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杀害后又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法院的指令,依法对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犯陈奕锋宣判死刑执行命令,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陈奕锋通过电脑上网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邱女,并得知邱女尚未结婚并有钱。为骗取邱女的感情和钱财,陈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假意与邱女谈恋爱,自从2007年3月起,两人在高州市城南三区88号的出租屋内同居。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陈曾以借钱为名花费邱女的钱物。邱女提出要与陈结婚,但陈谎称身份证在公安机关办理, 无法登 记而推托。2007年5月9日8时,陈和邱女在出租屋内,因准备去何处 “结婚”和打工的问题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邱女指责陈骗取其钱财和感情,要求陈赔钱给她。陈越听越火,考虑到自己的骗术已暴露,自己已有家庭,又没有钱赔给邱女。一气之下,陈便动了杀机,将邱女推倒在床上,双手用力猛掐其颈部,直至其鼻孔流血、身体不能动弹才放手。陈担心邱女未死,又用盖电脑的一块黄色绒布捆绑住邱女的颈部,致邱女被勒压死亡。事后,陈又窃走邱女的钱包、首饰、手机及摩托车等财物逃到信宜市平塘镇张某 (另案处理)家躲避。5月18日,陈在信宜市区旧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奕锋故意杀人犯罪 情节 恶劣、 盗窃财物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 应依法 从重 判处。 同时,陈某锋的 犯罪行为 造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邱女父母 的经济 损失,理应负民 事赔偿责任。 据此, 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和 盗窃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死刑, 剥夺政 治权利 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赔偿诉讼民事原告人人民币306951.3元。(郭月华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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