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这句话就应验在高州市民黄伯身上,他雇用仅两个月的保姆竟然盗走了他1.7万元。近日,这个“家贼”被高州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再次提醒市民,在招用保姆时要“带眼识人”,慎防上当利益受损。 去年12月,黄伯在高州市区北街一间信息部的介绍下,招用了一名熊姓阿姨做保姆,并一直称其为“阿熊”。今年2月20日晚19时许,黄伯叫“阿熊”骑三轮自行车载其到中山路尾和南华路交界处听粤曲,到达后,“阿熊”拿凳子让黄伯坐下,向黄伯要钥匙去锁自行车,黄伯交钥匙给“阿熊”后继续听粤曲,没有再留意“阿熊”。约20时30分,黄伯去上厕所,不见“阿熊”回来,以为她去找朋友玩或去探亲戚了。22时左右,黄伯听完粤曲后仍不见“阿熊”回来,心想她可能在朋友或亲戚家过夜了,便独自返回家中。2月21日早上,黄伯看到“阿熊”仍没有回来,回想起昨晚交给“阿熊”的钥匙中有其房门和箱子的钥匙,心里有点怀疑,于是叫儿子拿工具撬开箱子,打开后,发现放在箱子里的170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于是报警。 经民警调查后发现,保姆“阿熊”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月22日凌晨在“阿熊”位于高州市东岸镇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内现场搜获赃款16450元。经审讯,“阿熊”对其盗窃黄伯17000元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于2月20日晚上返回黄伯家中盗得现金后在潘州公园过了一夜,于第二天清晨回到东岸家中。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害人黄伯认为,“阿熊”在其家做保姆期间,对自己倍加照顾,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阿熊”身体也存在问题,家中还有儿女读书需要供养,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处理。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文军 朱祖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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