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
无良保姆偷雇主万七元 高州法院一审判三年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这句话就应验在高州市民黄伯身上。近日,该名盗窃雇主现金的“家贼”被高州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再次提醒市民,在招用保姆时要“带眼识人”,慎防上当受骗。 2009年12月份,高州市民黄伯在高州城区北街一间信息部的介绍下,招用了一名熊姓阿姨作生活保姆,并一直称其为“阿熊”。2010年2月20日晚19时许,黄伯叫阿熊骑三轮自行车载其到中山路尾和南华路交界处听粤曲,到达后,阿熊拿凳子让黄伯坐下,向黄伯要钥匙去锁自行车,黄伯交钥匙给她后继续听粤曲,没有再留意阿熊。约20时30分,黄伯去上厕所,不见阿熊回来,以为她去找朋友玩或去探亲戚了。22时左右,黄伯听完粤曲后仍不见阿熊回来,心想她可能在朋友或亲戚家过夜了,便独自返回家中。2月21日早上,黄伯看到阿熊仍没有回来,回想起昨晚交给阿熊的钥匙中有其房门和箱子的钥匙,心生不安,遂叫儿子打开箱子,发现箱子里的170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于是报警。 民警经调查后,发现保姆阿熊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月22日凌晨在其位于高州市东岸镇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内现场搜获赃款16450元。经审讯,阿熊对其盗窃黄伯17000元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害人黄伯认为阿熊在其家做保姆期间对自己倍加照顾,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阿熊身体也存在问题,家中还有儿女读书需要供养,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处理。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艳 朱祖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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