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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销售不合格化肥 高州工商局严处
2010-08-04 09:48:56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日前,高州市工商局查获一起销售不合格化肥案,查获不合格化肥1.2吨,罚没货值4000多元,有力打击了坑害农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为农民的耕种生产保驾护航。

  今年三四月份,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行动,并委托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从3月20日开始对该市流通领域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日前,该市工商局组织执法力量,对某植保分站进行了突击检查,并配合研究院抽样人员在现场对该分站库存销售的2种肥料样品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鉴定,该植保分站销售的标称江西省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牌子复混肥料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中的“P2O5%”、“K2O%”、“单一养分(N)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单一养分(P2O5)”、“单一养分(K2O)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检验结果与标明值存在较大差距,不符合GB15063-2001标准(中浓度)要求,总养分也不符合标明值要求。根据《广东省流通领域化肥质量监督抽样检验规范》判定原则,送检化肥样品被判定为总体不合格,表明该牌子复混肥料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后将会大大影响农业生产安全。随后,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牌子经研究院检验证实不合格的化肥是该植保分站负责人丁某于2009年2月份以每吨2200元的进货价购进并用于销售的,共购进2吨共40袋,进货金额为4400元。至2010年5月18日止,该植保站已以每吨2400元的销售价销售了其中的0.8吨共16袋,销售收入为1920元,获利160元;库存1.2吨,按进货价计货值金额2640元,合计该批复混肥料的货值总金额4560元。

  化肥、农药的质量是否合格,将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益。该植保分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日前,该局在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及告知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没收封存在案的该牌子不合格复混肥料1.2吨及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成城 陈华生 梁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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