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根据教育部13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我国将开展无烟学校建设项目。参与项目的高校的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教育部13日公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同时下发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以及高校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规定:学生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无吸烟者;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针对高校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规定: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两项参考标准还规定: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目前,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教育部表示,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开展对本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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